行业自律公约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convention
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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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签约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签约人自律守则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招标投标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促进招标代理机构自觉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维护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第二条 已加入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招标代理机构会员单位,应签署并遵守本公约。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签署本公约的招标代理机构简称签约人。
第三条 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协会招标代理机构会员单位不签署本公约,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 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签约人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设立诚信监督机构,开通诚信监督电话;负责公约的解释、修订和监督、检查;建立签约人的信誉档案;宣传和树立守法守信的先进典型;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对违规、违反公约、失信、侵权行为的调查、鉴定、仲裁。
第六条 凡对违约行为进行举报的,经查属实则给予举报人(含个人或单位)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 签约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签约人的权利:(一)要求协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列席协会对有关违反公约或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
(三)抵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的失信或不当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四)为本单位违反公约的失信或不当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
(五)监督协会诚信监督机构,有权向协会投诉、检举诚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八条 签约人的义务:
(一)守法、守信,自觉履行公约,维护市场秩序及招标投标制度的规范发展;
(二)坚决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约人违反公约、失信、贿赂或其他违法、不当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三)协助协会诚信监督机构对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四)配合协会诚信监督机构对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五)配合协会建立招标投标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
第四章 签约人自律守则
第九条 签约人必须依法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和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第十条 签约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签约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示范文本规定的基本内容、格式、程序编制和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不得设置违法、违规条款。
第十二条 签约人应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内容执行合同,不得签订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三条 签约人应当依法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投标人信息、评标内容等有关保密内容。
第十四条 签约人应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严格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代理业务;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伪造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产业绩等相关资信证明文件和印章;不得采取贿赂、回扣、恶意压低招标代理服务费等违法违规手段获取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 签约人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采取虚假、诽谤、恶意投诉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十六条 签约人如违反公约自律条款,经协会调查核实,并提请协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分别给予下列惩戒处理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一)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二)暂停协会会员资格半年、一年,并在协会会刊、网站或国家规定的招标公告媒体上公告;
(三)取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资格,并解除相应的协会职务,并在协会会刊、网站或国家规定的招标公告媒体上公告;
(四)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会刊、网站或国家规定的招标公告媒体上公告;
(五)建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停业整顿、降低或撤消资质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六)凡从业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协会将对公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评优创先活动。第十八条 公约经协会诚信监督机构或三分之一以上公约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可以修改公约。
第十九条 协会负责解释公约,并据此制定相关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