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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培训费缴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业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章程》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招标投标行业相关培训工作,并在企业和个人自愿报名参加的原则下,实行的服务性收费。
第三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章 培训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业培训工作是指由协会通过组织专家、学者和律师等,通过专业知识、技术、管理,向会员单位、非会员单位和评标专家提供科学合理的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实务及案例分析等服务。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培训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等文件结合会员单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定培训主题和培训内容。
第六条 根据培训场地容纳人数确定培训总人数,超出培训总人数的,不再接受报名。根据会员单位需要可适时增加培训期次。
第三章 培训费收取标准
第七条 培训班实行按天收费标准:
(一)培训2天(16课时),每人缴纳1000元;
(二)培训1.5天(12课时)每人缴纳800元;
(三)培训1天(8课时)每人缴纳600元;
(四)培训0.5天(4课时)每人缴纳300元;
上述学时指教学的时间单位,1课时为45分钟。
第八条 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培训费用于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师资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伙食费是指参加培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五)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六)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摄影摄像和结业证书制作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协会举办行业培训活动所使用的费用原则上从收取的培训费中支出,若收取的费用不足,将从协会会费中补充支出;若支出培训费后略有盈余,结余款项纳入协会账户。
第十条 协会收取的培训费一律使用税务部门核发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四届第二次理事会通过,于2021年10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