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constitution
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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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Jilin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Tender”,英文缩写:JAET。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事业、科研、院校等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国家和吉林省的经济发展战略,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研究和探讨本行业经济活动规律,沟通信息,反映情况,促进合作与交流;面向会员,服务社会,充分发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建设工程领域培育和发展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机制,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完善本省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及有关政策,为促进本省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招标投标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调查研究,组织进行学术交流,积极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制定招标投标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供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决策时参考;
(二)为完善有关招标投标法规,提供调查资料和建议;组织研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理论、方针、政策;
(三)举办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评标专家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提高我省建设工程的管理水平;
(四)交流经验,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
(五)组织编辑、发行有关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招标代理等刊物、论文、教材、音像资料以及软件开发业务;
(六)承担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它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工作,开展有益于招标投标的其他活动;
(七)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七)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4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本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7月18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