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Normative document
吉建函〔2022〕139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建委,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吉建招〔2018〕2号)文件规定,开展2021年度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2021年度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范围为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招标代理机构。
二、时间安排
(一)2022年2月16日-2月28日,招标代理机构自评阶段。
(二)2022年3月1日-3月20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评阶段。
(三)2022年3月21日-4月1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评、公示、公告阶段。
三、相关要求
(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吉建招〔2018〕2号),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价。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做好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做到公平公正,保质保量。
(三)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日常监管、评先评优、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重要依据。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派专人负责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并将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于2022年3月1日前报送至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
(五)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辖区2021年度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申请材料和结果,加盖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于2022年3月20日前报送至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蔡 磊
联系电话:0431-82752636
电子邮箱:271852562@qq.com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