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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废止)

吉建管〔2023〕1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在工程建设中争创优质工程,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管理水平,决定对《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20〕8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第五条进行调整,增加“(四)获吉林省优质工程奖的加3分,有效期2年;获吉林省优质工程装饰奖的加1分,有效期2年”。原《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吉建管〔2020〕13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13日